云南省青少年音乐艺术协会会费收取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精神,结合云南省青少年音乐艺术协会(以下称协会)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按照《云南省青少年音乐艺术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凡本会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均应依照本办法规定,按期足额交纳会费。 第三条 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章 会费标准和交纳方式 第四条 单位会员会费标准:每年1800元 第五条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每年120元。 第六条 各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交纳高于以上最低标准的会费。 第七条 会费交纳:个人会费按届(一届五年)交纳,单位会费可逐年交纳,也可按届(一届五年)交纳。各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于每年3月底以前一次性交纳会费,新入会会员应在批准入会后30天内交纳会费。 第八条 协会收到会费后开具由云南省财政厅监制的“云南省社会团体专用收据”。 第三章 会费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会费用途: (一)事业活动费:主要用于调查研究、项目考察、业务培训、承担委托任务等; (二)会议费:包括年会、研讨会、代表大会、理事会、工作会、表彰会等; (三)办公费:办公室租金、通讯、差旅、设备购置维修、办公用品、上缴团体会费及订购报刊等开支; (四)会刊设计印刷费、邮寄费、协会网站开办及运行费。 (五)工作人员工资和各项保险、福利待遇; (六)其它合法开支。 会费收入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条 协会配备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前提下,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会费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2013年12月14日云南省青少年音乐艺术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省民政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云南省青少年音乐艺术协会协会。
云南省青少年音乐艺术协会 二0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