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网络音乐迅速发展,通过信息网络欣赏和消费音乐日渐成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产品消费方式。但是,网络音乐在不断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部分经营单位擅自传播未经文化部内容审查的进口网络音乐产品;部分网络音乐产品格调不高、内容低俗,甚至少数网络音乐产品中出现违法违规内容;侵权盗版、非法链接等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网络音乐市场行为和交易秩序缺乏监管和规范。 为进一步推动网络音乐发展,规范网络音乐经营,切实落实《文化部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精神,2009年8月26日,文化部印发了《文化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网络音乐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31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着眼于网络音乐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力求解决当前网络音乐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有以下几方面显著的特点: 一、 进一步明确网络音乐的定义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网络音乐的定义和涵盖的范围。对网络音乐的内涵和外延做出如下界定:“网络音乐是指用数字化方式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在线播放和网络下载等形式进行传播的音乐产品,包括歌曲、乐曲以及有画面作为音乐产品辅助手段的MV等。” 上述界定,明确了网络音乐管理工作的管理对象,指出网络音乐是以数字化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音乐产品,其特点是产品没有物质实体,是信息网络传播技术与音乐内容相结合的产物,它不仅包括通常意义上的歌曲、乐曲等音乐产品的数字化形态,还包括为表现音乐产品内容而辅以画面的MV、Flash等。《通知》中所指的“信息网络”是包括互联网、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等各种能够实现互联互动、即时传播、共享共用的信息化网络。 二、规范网络音乐市场秩序 当前,网络音乐的管理面临网络音乐产品内容良莠不齐、市场行为缺乏监管、交易规则缺乏规范、侵权盗版现象严重等突出问题,《通知》着眼于制度建设,从依法行政的角度为网络音乐的管理提供依据,主要解决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是加强网络音乐经营主体管理。《通知》明确指出从事网络音乐产品的相关经营活动,必须是经文化部批准设立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通知》同时对网络音乐经营活动进行了细化,包括网络音乐产品的制作、发布、传播(含直接提供音乐产品链接方式)、进口等。 二是加强网络音乐内容管理。按照文化部三定方案的规定,文化部负责“在使用环节对进口互联网文艺类产品内容进行审查”,“承担网络音乐美术娱乐、网络动漫(不含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业务和手机音乐的前置审批工作”。为落实以上规定,《通知》强调“经营单位经营网络音乐产品,须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或备案”,针对进口网络音乐,要求“必须经文化部内容审查通过后,方可投入运营”。按照《通知》要求,文化部将加强网络音乐内容管理,对进口网络音乐产品进行内容审查,对国产网络音乐产品进行内容备案。通过加强网络音乐内容管理,禁止含有淫秽、色情、暴力、迷信和危害民族风俗等危害社会公共道德的网络音乐产品的传播,从而净化我国网络音乐市场。 三是加强进口网络音乐报审主体管理。《通知》对进口网络音乐产品进行了界定并对进口网络音乐报审主体进行了明确,《通知》要求,只有直接获得进口网络音乐产品独家且完整的在中国内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代理权的经营单位具备报审资格。 四是规范进口网络音乐交易规则。《通知》对进口单位与境外网络音乐版权人签订的网络音乐进口合同(协议)进行了一系列规定,提出了严格要求。例如:进口网络音乐的授权期应在一年以上(含一年);合同(协议)标的物为音乐产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合同(协议)应在文化部内容审查通过后方可生效执行等。《通知》还规定,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网络音乐产品参照进口网络音乐产品报审。 五是加强对网络音乐的知识产权保护。《通知》要求在改进政府服务,提高审查效率,为企业的合法经营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的同时,对从事违法网络音乐经营活动和提供违法网络音乐产品的经营单位依法开展监管和查处工作。 六是加强对音乐产品搜索服务的管理。《通知》明确指出“直接提供音乐产品链接方式”的传播行为是网络音乐经营活动,须由经文化部批准设立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进行经营。经营单位要确保通过该种方式传播的是经文化部内容审查通过后投入运营的音乐产品。 三、创新审查模式,明确审查程序和要求 鉴于市场中未经内容审查的网络音乐数量巨大,为便于经营单位报备网络音乐产品,《通知》着力于为经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内容审查服务,对审查模式进行了以下创新: 一是引入科技手段简化报审程序。为便于经营单位准备相关的报审材料,节省经营单位的报审时间和成本,文化部引入科技手段简化报审程序,开发了“文化部网络音乐报备系统”。经营单位经文化部核实报审资格并获得文化部发放的报审密钥后,可通过互联网直接下载报审软件并通过报审软件开展网络音乐报审工作。 二是建立“快速审查通道”制度。目前,随着音乐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信息网络逐渐成为经营单位宣传、推广、销售其音乐产品的重要渠道,许多歌曲通过信息网络进行首发或者同步发行。《通知》针对此类“对内容审查有特殊时限要求的音乐产品”建立了快速审查通道制度,经营单位可在报审软件中选择“快速报审”通道功能并注明申请特殊处理的原因,文化部将在确认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三是对同一音乐产品的内容不进行重复审查。由于音乐产品的传播渠道不同,同一进口音乐产品可能在以网络音乐形式进行传播前已通过其他相关部门内容审查并正式出版发行,为避免内容重复审查,《通知》强调“对已通过其他相关部门内容审查,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进口音乐产品,进口单位可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文化部核实后准予以网络音乐形式进行传播并对内容审查程序予以简化。” 此外,《通知》对进口网络音乐产品内容审查和国产网络音乐产品备案程序及申报材料进行了具体说明。《通知》还要求,已经在我国境内传播未经内容审查的进口网络音乐产品,须由经营单位按照《通知》的要求在2009年12月31日前向文化部报审。 四、明确网络音乐经营企业责任 (一)企业须建立自审自查制度。 《通知》在网络音乐内容自审自查方面明确了企业责任,要求网络音乐经营单位建立网络音乐内容自审制度,要设置专门部门负责本单位经营的网络音乐内容的审查工作。进口网络音乐产品经营单位要对拟进口的网络音乐产品的内容进行初审,并将自审意见通过“报审系统”报文化部。 (二)对网民上传的自行编创和表演的网络音乐不进行内容审查。 文化部对网民自行编创和表演的网络音乐不进行内容审查。经营国产网络音乐的单位,特别是提供网民自行编创和表演等网络音乐上传服务的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网络音乐内容加强审查,确保所提供的网络音乐内容的合法性。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