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青少年音乐艺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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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青少年音乐艺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为云南省青少年音乐艺术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 Yunnan Junior Music&Arts Association中文名简称:云南省青音协;英文名简称:YJMAA。

  第二条 云南省青少年音乐艺术协会是由热心社会活动,关注青少年音乐艺术研究和发展的专家、学者、社会活动家及各界人士共同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音乐艺术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发扬音乐艺术民主。配合政府创建 “文化强省”的战略,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开展形式多样的辅导、交流活动,引导广大青少年广泛地参与社会体验活动,提高他们对事物的观察分析能力,激发热情、开发潜能,为青少年在音乐艺术方面的发展做社会主义新人而努力。通过普及推广音乐艺术,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为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云南省民政厅。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在昆明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宣传政府的有关政策、法规,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二)组织会员到学校、到乡村、到社区开展音乐艺术调研活动,举办学习讲座,为青少年音乐艺术学习提供指导、培训、咨询服务;

  (三)发掘、推荐、培养具有音乐艺术特长的贫困青少年;

  (四)组织开展音乐艺术交流、展示活动;

  (五)受委托按照相关规定开展音乐艺术考级活动;

  (六)编辑会刊发表和传播音乐艺术;

  (七)接受相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两种,即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的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优先取得本会拥有和掌握的最新信息资料;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通报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二年不交纳会费或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9年3月31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云南省青少年音乐艺术协会

  二0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