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云南省青少年音乐艺术协会章程》和《云南省青少年音乐艺术协会会费收取标准》(2013年12月14日云南省青少年音乐艺术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并应广大会员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青少年音乐艺术协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三条 云南省青少年音乐艺术协会的单位会员由云南省青少年音乐艺术协会统一发展,个人会员由云南省青少年音乐艺术协会或委托协会分支机构、单位会员发展。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由云南省青少年音乐艺术协会统一管理。
第二章 单位会员
第四条 单位会员包括:
(一)云南省各州、市、县、区有关文化艺术的社会团体;
(二)云南省各州、市、县、区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学校、培训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等
第五条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一)填写《云南省青少年音乐艺术协会单位会员申请表》;提供申请单位合法的证明文件;
(二)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颁发《云南省青少年音乐艺术协会单位会员证书》。
第六条 云南省青少年音乐艺术协会与单位会员的关系是业务指导关系。前者通过以下途径对后者进行业务指导: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召开年度工作会议;
(二)制定长期科研规划和组织各种学术活动;
(三)编发简报;
(四)召开协会工作经验交流会或理论研讨会;
(五)派人参加单位会员举办的重要活动;
(六)评选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七)向有关部门反映单位会员的意见、要求、呼声和困难。
第七条 单位会员通过以下途径接受云南省青少年音乐艺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一)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二)参加云南省青少年音乐艺术协会召开的工作会议或经验交流会;
(三)参加云南省青少年音乐艺术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完成云南省青少年音乐艺术协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五)受云南省青少年音乐艺术协会托发展云南省青少年音乐艺术协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单位会员会费可逐年交纳,也可按届(一届五年)交纳,单位会员每年1800元;副会长单位会员每年2400元。各单位会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交纳高于以上最低标准的会费。
第三章 个人会员
第九条 云南省各州、市、县、区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入会:
(一)关注青少年音乐艺术研究和发展的专家、学者、社会活动家及各界人士;
(二)从事音乐艺术教育管理和教育教学的工作者;
(三)从事社会文化艺术的工作者。
第十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一)填写《云南省青少年音乐艺术协会个人会员申请表》;
(二)经云南省青少年音乐艺术协会秘书处审查批准;
(三)由协会颁发《云南省青少年音乐艺术协会个人会员证》
第十一条 个人会费按届(一届五年)交纳,个人会员于每年3月底以前一次性交纳会费,新入会会员应在批准入会后30天内交纳会费。个人会员会费标准:每年120元,共计600元。个人会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交纳高于以上最低标准的会费。登记周期结束后,可重新登记,交纳会费,更换会员证。
第十二条 云南省青少年音乐艺术协会定期向个人会员发放简报和有关资料,以便个人会员了解协会工作情况,参加协会相关的活动。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优先取得本会拥有和掌握的最新信息资料;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有协会在行业中的维权服务;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通报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单位会员未经同意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并无故不参加云南省青少年音乐艺术协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云南省青少年音乐艺术协会章程》的行为,经云南省青少年音乐艺术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和解释权属云南省青少年音乐艺术协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云南省青少年音乐艺术协会
二0一四年一月十五日